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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黄岛区客来多火狐狸服饰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11民初7779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黄岛区客来多火狐狸服饰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黄岛区客来多火狐狸服饰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7779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客来多火狐狸服饰城,经营场所: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王海东。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岛区客来多火狐狸服饰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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