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10322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繁花咖啡馆,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xxxxxxx卡。
经营者:李培宾,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繁花咖啡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