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606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公司员工。
被告:喜瑞智绘(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仁德里****v> 法定代表人:李昌林。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喜瑞智绘(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人民陪审员 刘美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