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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喜瑞智绘(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606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喜瑞智绘(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喜瑞智绘(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606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公司员工。

被告:喜瑞智绘(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仁德里****v> 法定代表人:李昌林。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喜瑞智绘(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人民陪审员  刘美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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