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960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4490580U。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四川经贸大厦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857375。
法定代表人:陈琳。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元一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98855W。
法定代表人:史月华。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五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