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159号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269726。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革,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志勇,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林志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