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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巫建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1民初2789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巫建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巫建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789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建强,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经营者:巫建强,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曜光,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艳玲,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巫建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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