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789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建强,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经营者:巫建强,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曜光,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艳玲,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巫建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