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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伦春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7执183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伦春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王伦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7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仪,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伦春,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伦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伦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5日内履行本院(2019)川07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伦春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王伦春银行存款3035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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