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7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仪,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伦春,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伦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伦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5日内履行本院(2019)川07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伦春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王伦春银行存款3035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