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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08民初7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桂平分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民初7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韵,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地下负**所: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韦建红。

被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桂平分公司,地址:广,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大成路口旁), 负责人:青丽红。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桂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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