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邵县酿溪镇才明珠宝店,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湾田广场步步高超市内。
经营者:周才明,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楼**。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湾田广场店,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湾田广场**div>负责人:王立强。
上诉人新邵县酿溪镇才明珠宝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湾田广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5知民初7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邵县酿溪镇才明珠宝店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住所地在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而新邵县人民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的法院,因此本案应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
综上,新邵县酿溪镇才明珠宝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