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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8794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执8794号
案件名称(2020)粤0304执879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天巧巧贡茶店;张运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304执8794号申请执行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875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天巧巧贡茶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七街新洲祠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91423561C。

经营者:张运香。

被执行人:张运香,女,汉族,1947年2月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天巧巧贡茶店、张运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33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344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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