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304执8794号申请执行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875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天巧巧贡茶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七街新洲祠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91423561C。
经营者:张运香。
被执行人:张运香,女,汉族,1947年2月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天巧巧贡茶店、张运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33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344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