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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周鑫通信设备店、上海迪识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31269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周鑫通信设备店、上海迪识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周鑫通信设备店;上海迪识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周鑫通信设备店;上海迪识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3126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周鑫通信设备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周鑫。

被告:上海迪识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周鑫通信设备店、上海迪识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期间,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倪红霞审判员  陆光怡审判员  王 潇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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