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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均价家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民初1101号
案件名称特步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均价家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均价家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初1101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进,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双万,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XX店,经营场所: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

经营者:谢俊佳,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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