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初1101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进,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双万,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XX店,经营场所: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
经营者:谢俊佳,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