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81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和,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义乌市诺宁日用品厂,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川塘路**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A5FWX1A。
经营者:李辉。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和、义乌市诺宁日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