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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创意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11985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创意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创意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198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创意眼镜店(曾用名:深圳市宝安区廖昌艺眼镜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后瑞社区后瑞新瑞**一巷**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NPQ158。

负责人廖昌艺。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创意眼镜店(曾用名:深圳市宝安区廖昌艺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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