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198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创意眼镜店(曾用名:深圳市宝安区廖昌艺眼镜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后瑞社区后瑞新瑞**一巷**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NPQ158。
负责人廖昌艺。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创意眼镜店(曾用名:深圳市宝安区廖昌艺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