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15487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红,女,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门头为鑫津东汽车配件汽保工具批发)(卡子门外北100米)。
被告:孔东东,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卡子门外北100米)。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红、孔东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