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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红红、孔东东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16民初15487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红红、孔东东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王红红;孔东东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15487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红,女,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门头为鑫津东汽车配件汽保工具批发)(卡子门外北100米)。

被告:孔东东,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卡子门外北100米)。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红、孔东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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