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1执32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安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5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1执32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安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5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