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欧菲士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黎湖工业区藤湖路**。
法定代表人:郑水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育成,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上诉人佛山市欧菲士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育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欧菲士家具有限公司上诉称,应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理由是:上诉人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黎湖工业区藤湖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争议焦点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是否有权管辖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佛山市欧菲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佛山市属于除深圳市之外的广东省行政区域。
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有权管辖本案。
上诉人关于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欠缺法律依据。
综上,佛山市欧菲士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