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9511号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连集,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正娇,女,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正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以拟与被告杨正娇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