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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正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民初9511号
案件名称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正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杨正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9511号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连集,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正娇,女,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正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以拟与被告杨正娇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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