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305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罗汉高,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林氏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上塘村下厝**/div> 法定代表人:林山。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林氏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