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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马尾区旺盛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05民初1147号
案件名称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马尾区旺盛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旺盛建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05民初1147号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兴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889001852。

法定代表人:徐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福建凯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旺盛建材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名城港湾-C地块**楼连接体**19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5MA2YYKMJ7L。

经营者:柯雪珍,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旺盛建材店(以下简称“旺盛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德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被告旺盛建材店的经营者柯雪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旺盛建材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德高公司第1524749号“”商标专用权的防水浆料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旺盛建材店赔偿德高公司经济损失及提起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万元;

3.判令旺盛建材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德高公司创建于1998年,是全球著名的建材厂商瑞士Sika集团在中国投资的子公司。

总部位于广州,发展至今在上海、北京、成都、武汉、东莞、南京、石家庄、泉州设立了子公司、分公司和生产基地,在重庆、杭州、福州、长沙、沈阳、南宁等地设立了办事处,德高销售网络遍布全国。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德高公司生产的德高K11防水浆料、德高瓷砖填缝料、德高TTB瓷砖胶等产品以其可靠的品质深获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媒体首肯和广大用户的信赖,已成为建材行业的优质品牌。

德高公司注册的第1524749号“”德高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

建筑灰浆;

建筑用沥青产品;

建筑用纸板;

建筑用油毡;

防水卷材;

石料粘合剂;

修路用粘合材料(截止),有效期从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

该商标经德高公司十多年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上和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竞争力,2016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20年3月,德高公司发现旺盛建材店在其经营场所内公然销售假冒德高公司注册商标的德高防水浆料产品,涉案产品外包装与德高公司生产的防水浆料产品高度相似,足以使相关市场的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经德高公司申请,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对旺盛建材店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公证书。

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德高公司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旺盛建材店辩称,如果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销售假货,应该当场抓获才有效,再则案涉被诉侵权产品只有一桶,即便侵权,也只应赔偿一桶的价格,不能以此认定其余产品属同种情况;

另,答辩人所销售货物均系从经销商处取得。

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德高公司提交的第1524749号“Davco及图”商标注册证、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获奖证书,旺盛建材店对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故本院予以采纳;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经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核查,该案系德高公司就第1524749号“Davco及图”商标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所涉产品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均为“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且该生效判决系由本院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故本院将在本案审理中将此类案审理结果作为裁判参考;

福州市闽江公证处(2020)闽证内字第1649号公证书,旺盛建材店称虽案涉公证书所载名片、收款收据属实,但不能以此证明案涉被诉侵权产品购于其店铺,对此,本院认为,其未能提交足以推翻该公证书所载的相反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本院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公证费、律师费发票,德高公司确因本案诉讼申请公证机构作出公证书及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故对因此产生的费用发票的真实性,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德高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24749号“”德高Davco图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在第19类,商品范围包括建筑灰浆、建筑用沥青产品;

建筑用纸板等。

2014年10月,德高公司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14年12月,德高公司的“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获得中国建筑防水协会颁发的”中国建筑防水行业知名品牌”证书;

2017年3月,德高公司获得中国建材网颁发的2017年中国建材网推荐“防水材料十大品牌”荣誉证书;

2018年9月,德高公司申请的刚性防水材料产品获得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2020年3月31日,德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培坤向福州市闽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下午16时54分左右,公证处公证员朱某公证员助理与赖培坤来到福州市××路××座××店面“doer大匠”(详见附件图片2-3),由公证员助理持其经过清洁检查的iphone手机进行定位(详见附件图片1),赖培坤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产品名称为“德高K11通用防水浆料”一桶,赖培坤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款项(详见附件图片4),并从现场取得收款收据、名片各一张(详见附件图片5-7)。

下午17点10分左右,公证处公证员朱某公证员助理与赖培坤一同来到镇冰路9号,由公证员助理持其经过清洁检查的iphone手机进行定位(详见附件图片8),公证员、公证员助理持其经过清洁检查的iphone手机对所购商品进行拍照,共取得照片5张(详见附件图片9-13),之后对商品进行密封并再次拍照,共拍摄照片3张(详见附件图片14-16),随后将所购商品、收款收据、名片交给赖培坤保管。

2020年4月20日,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事项出具(2020)闽证内字第1649号公证书,并将拍摄的照片作为附件,封存的实物于开庭时提交。

庭审中,本院在确认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对公证实物进行了比对,该产品外观所载与(2020)闽证内字第1649号公证书所附图片一致,其中桶身显著位置印有与德高公司第1524749号“”德高Davco图文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

为辨别真伪,德高公司经本院确认当场刮开产品防伪码,防伪码为77688568395880025522,通过手机上的微信软件扫一扫,进入德高公司的防伪溯源系统查询界面,提示要输入包装上的生产批号,当场输入产品外包装所载的生产批号20190925072012A5,点击查询,显示“尊敬的消费者,感谢你使用德高防伪查询系统!

你所查询的产品信息不存在,请谨防假冒”。

另查明,旺盛建材店系个体工商户,于2017年12月7日登记注册,经营者柯雪珍,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零售。

本院认为:德高公司是第1524749号“”德高Davco图文注册商标权利人,商标目前在有效期内,应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经庭审比对、防伪查询,本院已确认涉案产品与德高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在产品上使用了与德高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产品的外包装及生产厂家标注信息与来源于商标注册人的商品完全相同,涉案产品系侵权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虽旺盛建材店称其所售商品均有合法来源,但未提交相关材料予以证实。

综上,旺盛建材店未经德高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了涉案侵权商品,侵犯了德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旺盛建材店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德高公司因侵权遭受的具体损失以及旺盛建材店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且本案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产品价值,以及旺盛建材店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经、经营地址和经营规模量德高公司为制止侵权有支出相关费用等因素定旺盛建材店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5000.00元,对超过该部分的德高公司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旺盛建材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第1524749号“”德高Davco图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旺盛建材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37.50元,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旺盛建材店负担212.50元。

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旺盛建材店应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连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馨 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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