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刑更2435号 罪犯张军,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闽0304刑初4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03刑终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2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刑期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军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获得表扬2个。
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