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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昆区元喜家德餐厅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民初53769号
案件名称喜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昆区元喜家德餐厅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喜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昆区元喜家德餐厅;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53769号原告:喜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之韵路**第****1跃****。

法定代表人:高德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君,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区元喜家德餐厅,住所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幸福佳苑**底店前路西面)。

经营者:钱蓉。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i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潇涵,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喜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区元喜家德餐厅、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喜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昆区元喜家德餐厅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喜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喜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喜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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