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53769号原告:喜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之韵路**第****1跃****。
法定代表人:高德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君,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区元喜家德餐厅,住所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幸福佳苑**底店前路西面)。
经营者:钱蓉。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i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潇涵,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喜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区元喜家德餐厅、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喜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昆区元喜家德餐厅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喜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喜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喜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