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788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蚂蚁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展润国际大厦0913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593025C。
法定代表人:王金钗。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蚂蚁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30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3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