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刑初186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学顺,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小学文化,住诏安县*******井210-1号。
公民身份号码为350************530。
辩护人吕远霞,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健聪,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张洪涛,男,199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初中文化,住诏安县******庵边171-2号。
公民身份号码为350************535。
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9月7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罗鼎,广东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雄峰,广东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三部刑诉〔2020〕1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顺、张洪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顺及其辩护人吕远霞,被告人张洪涛及其辩护人罗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张学顺向一名男子(另案处理)购买香烟,并谈好价格。
当日张学顺安排被告人张洪涛驾驶一面包车前去约定的东莞市**镇*酒店接货,运回“双喜”(硬金装五叶神)等品牌香烟约12箱(每箱50条)到张学顺租用的位于厚街镇赤岭村社区东福路大围新苑一巷*号的仓库内存放。
同月4日,张学顺又向上述男子购买“红塔山”(硬经典)等品牌香烟约20箱(每箱50条),并谈好价格。
同月6日,张学顺安排张洪涛再次驾驶面包车到上述*酒店接货,后运回香烟到上述仓库门口,卸货过程中张学顺、张洪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双喜”(硬金装五叶神)等品牌香烟1940条(其中在上述仓库内查获1090条,货值197549.32元;
在面包车内查获850条,货值90500元)。
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缴获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学顺、张洪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物证“双喜”等品牌香烟,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车辆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张学顺、张洪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顺、张洪涛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学顺、张洪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学顺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张洪涛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被告人对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本案中,两被告人采购的香烟未能实际销售,是犯罪未遂,且二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故本院依法对二人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洪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本院依法对其再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学顺的辩护人提出张学顺是犯罪未遂、初犯、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张洪涛辩护人提出张洪涛是犯罪未遂、从犯、如实供述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学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张洪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黑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飞利浦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均系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随案移送的玉石一块,发还给被告人张洪涛。
五、暂扣在东莞市*****分局的车牌号为粤B*****的小型面包车一辆,由暂扣机关查清权属后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