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8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男、滏阳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6825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水县城南家家乐超市,住所地江西省吉水县文峰镇龙华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2MA36WNGP15。
经营者:罗时焦。
被执行人:河南君悠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商丘市宁陵县张弓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082263890T。
法定代表人:解远超,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水县城南家家乐超市、河南君悠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日作出的(2019)赣08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法院受案范围,本案由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更有利于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8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吉水县人民法院执行。
吉水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接收本案案卷材料,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