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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地对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2437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地对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地对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437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地对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路蕾。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费为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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