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旌阳区孝感镇银都华联购物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涪江路**。
经营者:陈建,男,199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旌阳区孝感镇银都华联购物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6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旌阳区孝感镇银都华联购物中心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旌阳区孝感镇银都华联购物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旌阳区孝感镇银都华联购物中心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旌阳区孝感镇银都华联购物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