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43号原告:卓强,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海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塘口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YJK84。
法定代表人:周文俊。
被告:周文俊,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卓强诉被告深圳海宽新能源有限公司、周文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19××××.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卓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卓强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卓强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卓强负担,原告卓强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33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3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