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746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邵同乐,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受理。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