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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赵华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402民初1953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赵华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赵华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1953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

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800505279983F。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华伟,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赵华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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