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刑终1533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星星,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湖南省常宁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何孟枝,女,1986年1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星星、何孟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粤0307刑初1251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星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星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星星撤回上诉的理由合法,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星星撤回上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刑初12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