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445号原告:深圳市洋芋宠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环路**留学生创业大厦**807。
法定代表人:樊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聚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泗黎路**观湖园**102法定代表人:刘意琼。
被告:深圳市众纳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香社区佳怡工业园501(佳怡工业园**厂房501)法定代表人:洪小墀。
原告深圳市洋芋宠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聚宠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众纳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3052××××.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洋芋宠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洋芋宠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洋芋宠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洋芋宠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洋芋宠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