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1734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维密瘦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
经营者:曾庆凯。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维密瘦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外人曾瀚秀为涉案产品的共同销售者与实际销售者为由将曾瀚秀追加为本案被告。
根据原告提交的深圳市龙岗区维密瘦电子商务商行在1688平台上开设的网店页面所显示,案外人曾瀚秀与本案有关。
为更好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依职权追加案外人曾瀚秀为本案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案外人曾瀚秀为本案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