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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商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兰斯伯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3民初41号
案件名称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商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兰斯伯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四川省自贡市大商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兰斯伯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3民初4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英祥大厦综合楼负**div>法定代表人:姜再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成都兰斯伯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仙桥**div>法定代表人:黄艰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鹤,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霞,该公司员工。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公司)、成都兰斯伯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斯伯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8月5日以其已经与大商公司、兰斯伯特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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