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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从锐与深圳市海联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品智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700号
案件名称阮从锐与深圳市海联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品智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阮从锐;深圳市海联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品智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00号原告:阮从锐,男,汉族,1986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省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联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路边西乡林果所恒明珠工业园****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95128W。

法定代表人:黄荣军。

被告:深圳市品智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路边西乡林果所恒明珠工业园****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2530924Y。

法定代表人:张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从锐诉被告深圳市海联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品智好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从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阮从锐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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