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290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翔,男,汉族,1994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翔、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