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590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燕,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立胜家庭日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安徽大市场**塑铝城******/div> 法定代表人:刘国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东银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莱美工业区以北、兴业西二路以西5号地)。
法定代表人:杨志雄,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立胜家庭日用品有限公司、广东银润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