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065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陌视眼镜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南路**金山碧水榕城广场**楼**25店面。
投资人:郑玉热。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陌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