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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明、上海孛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10号
案件名称沈明、上海孛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明;上海孛辰机械有限公司;安徽振新孛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明,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孛辰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

法定代表人:何田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振新孛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中宁路以南以东。

法定代表人:何田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沈明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孛辰机械有限公司、安徽振新孛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的(2018)沪73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明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并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沈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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