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富恺工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路******。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财务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飞舟路**/div> 法定代表人:VICTORCHIAMDAWPY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兵,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颖,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科迈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岙兰路****v> 法定代表人:LANRUICHANG,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科富恺工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富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尔寿公司)、原审被告青岛科迈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迈特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科富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苏尔寿公司安排案外人与无锡华易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本案诉争标的销售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本案应由江苏省无锡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以科富恺公司住所地在上海,本案属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为由驳回科富恺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助长了苏尔寿公司陷阱取证的作风,应予撤销。
苏尔寿公司未作答辩。
科迈特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辖区内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苏尔寿公司起诉科富恺公司、科迈特公司,主张二公司侵犯了其名称为“具有液体分布器的逆流塔”、专利号为ZL9912xxxx.3的发明专利权,科富恺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科富恺公司主张本案应由江苏省无锡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潘才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世超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09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周 平、潘才敏 法官助理:徐世超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25日 涉案专利 “具有液体分布器的逆流塔”发明专利 (专利号:ZL9912xxxx.3)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富恺工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青岛科迈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科富恺工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管辖法院的确定 裁判观点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辖区内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