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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茶之恋杯业有限公司、刘明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54号
案件名称山东茶之恋杯业有限公司、刘明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茶之恋杯业有限公司;刘明坤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茶之恋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工业园嘉明路。

法定代表人:王义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吉,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茶之恋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之恋杯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明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的(2018)鲁01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茶之恋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王海吉,被上诉人刘明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徐长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茶之恋杯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刘明坤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凸环”、“下挡片”、“上挡片”是不同的构件,相互之间是独立存在的。

且权利要求1限定了凸环和内壁、下挡片、上挡片、过滤网的连接关系均是卡接方式。

原审法院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理解有误。

(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属于现有技术。

(三)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二者隔水结构不同,隔水效果有着本质区别,过滤结构也不同。

(四)原审判决80万元的赔偿数额明显偏高。

刘明坤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

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没有限定下档片的厚度,只要能实现隔离就可以。

虽然涉案专利要求下挡片卡接在凸环的上端,但是接到凸环的中部,甚至到下部,实现的都是完全一样的技术方案,即通过一个挡片固定一个挡片活动,旋转杆带动活动的挡片,实现连通或关闭。

被诉侵权产品玻璃挡片固定于凸环中部,不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与涉案专利手段、功能、效果相同,构成等同。

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茶之恋杯业公司售价为288元的产品显示有5600+评价,且有多达9万多件的库存产品,因此侵权规模及数额较大,原审判决其承担80万元的赔偿数额合理。

刘明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

刘明坤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茶之恋杯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ZL20152014739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

2.依法判令茶之恋杯业公司立即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

3.依法判令茶之恋杯业公司赔偿刘明坤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4.依法判令茶之恋杯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茶之恋杯业公司在原审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存在根本区别。

被诉侵权产品是在双层玻璃杯体内胆的中下部将一带过水孔的玻璃片与内胆烧结在一起形成固定隔离片,在其上设置一过水孔对应的金属片作为活动隔离片,通过旋转错位方式实现茶叶仓与茶水仓的相通或关闭。

实现这一技术特征所使用的手段及其效果与凸环结构是完全不同的,杯内壁分离装置的渗水现象会得到有效控制。

(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在2012年茶之恋杯业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中已存在,且完全相同。

涉案专利不具备授予专利的条件,评价报告的结论明显缺乏客观公正性。

请求依法驳回刘明坤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2015年3月16日,刘明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隔离式泡茶杯”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该专利于2015年7月2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2014***,专利权人为刘明坤。

该专利如期交纳年费,处于有效状态。

2018年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ZL20152014****专利权的全部权利要求1-7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

该专利提供一种将茶叶和茶水分离的茶水隔离结构,该结构既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与现有的隔离结构存在诸多不同并取得了提升使用方便的技术效果。

刘明坤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1为:隔离式泡茶杯,包括上杯盖、双层玻璃杯体和下杯盖,上杯盖通过螺纹与杯体上端开口连接,下杯盖通过螺纹与杯体下端开口连接,其特征在于,杯体内中下部内壁上设置有向内凸起的凸环,凸环的上端卡接有下挡片,下挡片的上方设置有上挡片;

凸环的下端卡接有过滤网;

上挡片、下挡片和过滤网的中心都设置有中心孔,中心杆穿过中心孔连接上挡片和下杯盖。

2018年10月15日,申请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向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公证员及公证辅助人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许长乐在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总部二楼,公证辅助人员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对“山东茶之恋杯业有限公司”的网站信息进行公证,取得若干页面截图。

该网站页面显示有该公司的简介及“旋转隔离式茶道杯”“旋中玄茶道杯”产品介绍等,附有“旋转隔离式茶道杯”、“旋中玄茶道杯”的产品参数、产品细节展示、使用说明等信息。

2018年10月27日,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作出(2018)鲁济南泉城证经字第57828号公证书。

2018年10月15日,申请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许长乐称“京东(JD.COM)”网站上名称为“茶之恋官方旗舰店”的店铺发布的信息及销售的产品涉嫌侵权,为固定相关证据,向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公证员及公证辅助人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许长乐在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总部二楼,公证辅助人员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经由公证处宽带连接入互联网并进行了清洁性检查,进行如下操作:进入“京东(JD.COM)”页面,搜索“茶之恋官方旗舰店”的店铺并进入该店铺页面,取得若干页面截图,进入“我的购物车-京东商城”,购得“茶之恋.旋中玄茶道杯”一个,支付288元。

该店铺页面显示有“茶之恋.旋中玄茶道杯”的产品图片、产品参数、使用说明京东价格288元、商品评价(5600+)等信息。

2018年10月27日,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作出(2018)鲁济南泉城证经字第57832号公证书。

2018年10月17日,申请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许长乐称其在“京东(JD.COM)”网站上名称为“茶之恋官方旗舰店”的店铺购买的货物已到货,向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申请对提取货物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公证员及公证辅助人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许长乐来到济南市历下区建工大厦门口,取到京东快递包裹一件,对取证过程及包裹内的货物进行拍照,随后对包裹进行密封,交给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许长乐保存。

被诉侵权产品标注有茶之恋.旋中玄茶道杯及山东茶之恋杯业有限公司的地址、电话、商标、合格证等信息。

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如下特征:隔离式泡茶杯包括上杯盖、双层玻璃杯体和下杯盖,上杯盖通过螺纹与杯体上端开口连接,下杯盖通过螺纹与杯体下端开口连接。

杯体内中下部内壁上有向内凸起的凸环,凸环上烧接有一玻璃挡片,玻璃挡片的上方设置有一金属挡片;

凸环的下端有过滤网;

玻璃挡片、金属挡片和过滤网的中心设置有中心孔,中心杆穿过中心孔连接金属挡片和下杯盖。

2019年1月17日,淘宝网“茶之恋官方企业店”销售页面显示有“茶之恋旋中玄隔离式泡茶杯”的操作演示、淘宝价288元、库存91103件、累积捐赠1947笔等信息,京东商城“茶之恋官方旗舰店”销售页面显示有“茶之恋旋中玄隔离式泡茶杯”的图片、价格288元、累计评价6000+等信息。

刘明坤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12000元。

茶之恋杯业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1日,系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为玻璃制品、陶瓷制品、厨房用具、日用百货的生产与销售等。

茶之恋杯业公司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提交了ZL20122065****“一种具有茶水隔离功能的双层玻璃口杯”实用新型专利。

经质证,刘明坤对该专利权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专利公开的特征在于凸环上方只有一个挡片,且该技术的工作原理是通过按压中心杆来驱动凸环上的一个挡片,达到凸环与挡片分离。

该技术方案构成现有技术。

原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系靠两个挡板间的旋转达到使水相隔离的方案,与ZL20122065****的技术方案有质的不同,故对茶之恋杯业公司的现有技术的抗辩理由原审法院未予采信。

原审法院认为,刘明坤的涉案ZL20152014****“隔离式泡茶杯”实用新型专利权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刘明坤主张以涉案专利记载的独立权利要求1确定其专利保护范围。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杯体的中下部的隔水结构中的技术方案为:杯体中下部有环形凸环、玻璃挡片、金属挡片,玻璃挡片烧接于环形凸环上,玻璃挡片上方设有金属挡片。

被诉侵权产品的这一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限定的“杯体内中下部内壁上设置有向内凸起的凸环,凸环的上端卡接有下挡片,下挡片的上方设置有上挡片”技术方案相比,两者均具有环形凸环、上下两个挡片的结构,区别在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方案为玻璃挡片烧接于凸环上,涉案专利权的方案为凸环的上端卡接有挡片,两者仅存在挡片与凸环连接方式的不同。

针对这一区别,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基本相同,实现的功能及达到的效果亦均能实现使水隔离的功能效果,且这种替换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该项技术特征构成相应专利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综上,茶之恋杯业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相比,相对应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故其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茶之恋杯业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刘明坤享有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刘明坤的涉案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刘明坤未能证明因侵权受到实际损失或者茶之恋杯业公司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专利权的类型,茶之恋杯业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规模、过错程度,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销售价格及刘明坤维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损失数额80万元。

对于刘明坤要求茶之恋杯业公司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请,刘明坤未对茶之恋杯业公司的库存产品进行举证,且销毁库存产品属于判决执行的内容,故原审法院对刘明坤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再判决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茶之恋杯业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刘明坤“隔离式泡茶杯”(专利号:ZL20152014****)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茶之恋杯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明坤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三)驳回刘明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中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7800元,由刘明坤负担7800元,由茶之恋杯业公司负担20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2年12月3日,茶之恋杯业公司创始人王文奎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具有茶水隔离功能的双层玻璃口杯”的实用新型专利,2013年8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2065****。

权利要求记载:“1.一种具有茶水隔离功能的双层玻璃口杯,包括上盖,底盖和双层杯体,其特征在于:杯体由不同直径的等长玻璃管两端压合螺纹口而成,上盖和底盖分别与杯体两螺纹口活动密封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茶水隔离功能的双层玻璃口杯,其特征在于:杯体内层下部压制有一环形凹槽,环形凹槽的上下分别设置有密封片和过滤片,密封片通过螺丝帽与一金属顶杆固定联接,过滤片设置有一中心孔,顶杆穿过其中心孔。

过滤片下顶杆部分套装有一弹簧,端头上设置有一螺帽,用来压紧弹簧。

”说明书“背景技术”[0002]记载:“玻璃口杯……多数没有茶水分离功能,用来饮茶时多有不便,有的虽有茶水分离功能,也仅仅是在杯体上部加装一个过滤网,避免茶叶拥堵嘴边。

这类口杯无法将茶叶与茶水在杯内及时隔离,因此第一泡由于水温高,无法及时饮用,泡茶时间长,茶水浓度大,又苦又涩;

第二泡、第三泡则寡淡无味。

这类口杯饮茶既丧失了茶叶中的大部分营养元素(茶叶中的维生素及芳香物质遇高温易分解),又淅出了一些有害物质(茶叶中的鞣酸、茶碱对人体有害,过度浸泡易增加淅出量)。

一些具有茶水分离功能的茶道杯、茶道壶,虽然都能很好的解决茶叶与茶水的分离问题,但一般都不便于携带,适于家中或办公等场所使用。

因此,一种具有茶、水随时隔离功能的便于携带的口杯,成为人们的一种期盼。

” 2015年6月8日,即本案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公告日之前,王文奎又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具有茶水隔离功能的双层玻璃口杯”的实用新型专利。

2015年7月2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52038****。

2019年3月4日,案外人山东阳谷洁星玻璃工艺制品厂(法定代表人为刘明坤)针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9年4月19日,王文奎修改权利要求为:“1.一种具有茶、水隔离功能的双层玻璃口杯,包括上盖、下盖、双层杯体,杯内隔离装置组件四大部分,其特征在于,杯体由两支不同直径的等长玻璃管在两端经高温压合螺纹口而成,上盖和下盖分别与双层杯体两螺纹口活动密封连接;

所述双层杯体内胆下部压制有一环形凹槽,其内壁与一玻璃密封片烧结在一起;

玻璃密封片上下分别设置有陶瓷密封片和金属过滤片;

玻璃密封片与陶瓷密封片上均开有同心的中心孔和4个等径且对应的过水孔;

陶瓷密封片与穿过玻璃密封片中心孔的传动轴通过螺帽紧固连接,并通过套装在传动轴上的弹簧弹力与玻璃密封片形成紧密配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茶、水隔离功能的双层玻璃口杯,其特征在于:下盖由盖体、与盖体活动连接的可360°转动的旋转底座及多个密封件组成。

旋转底座上端有一方形凹槽,该凹槽与隔离组件中的传动轴底部的方形端头形成嵌入式配合,并可带动固定在传动轴上端的陶瓷密封片旋转。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茶、水隔离功能的双层玻璃口杯,其特征在于:上盖由盖体、密封垫圈及排气阀组件组成,按压排气阀按钮可开启释放杯内气压,放手则可回弹关闭。

”2019年10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W11706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基础上,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本案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0003]记载:“……由于目前生活节奏变快,很多人尤其是在职工作人员,几乎没有时间去分离茶叶和茶汤,直接用开水浸泡茶叶后就饮用。

有时候会使得茶叶浸泡几个小时也不饮用,当需要饮用的时候,茶汤的作用已经大大(打)折扣。

现有很多茶具都很难实现边饮茶边浸泡茶叶,既能分离茶叶和茶汤,又能同时进行浸泡茶叶不影响继续饮用。

”“发明内容”[0004]记载:“本实用新型的技术任务是针对以上不足之处,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使用方便的隔离式泡茶杯。

”2019年10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茶之恋杯业公司就涉案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5W1176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认为,关于涉案专利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ZL20122065****号专利的区别为:前者限定了设置在凸环上部的密封结构为双挡片结构,其中的下挡片卡接在凸环上端,上挡片设置在下挡片的上方,并在上、下挡片的中心位置设置有中心孔,中心杆可穿过上述中心孔将上挡片与下杯盖相连接,由此,通过上、下挡片的配合,如相互旋转,实现使得水杯下部空间与上部空间可相互连通或相互隔离的技术效果。

而后者设置在凸环上部的仅为单片的金属密封片结构,顶杆与其连接可使其上升或下降以实现上腔与下腔连通或隔离的目的。

涉案专利基于上述区别,取得了使上挡片相对于下挡片旋转,进而使得水杯下部空间与上部空间可相互连通或相互隔离的效果。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杯体内中下部内壁上设置有向内凸起的凸环,凸环的上端卡接有下档片,下档片的上方设置有上档片;凸环的下端卡接有过滤网。

……”被诉侵权产品杯体内中下部内壁上烧结有固定的玻璃挡片,其上设置有金属挡片,其下设置有过滤网,过滤网套接在旋转杆上。

茶之恋杯业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上述技术特征的隔水结构和过滤机构不同,隔水效果也有着本质区别,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刘明坤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实现的都是完全一样的技术方案,即一个挡片固定,一个挡片活动,旋转杆带动活动的挡片,实现连通或关闭。

被诉侵权产品玻璃挡片固定于凸环中部,不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与涉案专利在手段、功能、效果上相同,两者构成等同。

本院认为,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本案中,虽然涉案专利说明书将结构简单、使用方便的实现茶、水隔离的泡茶杯作为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但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通过在杯体内层中下部设置环形凹槽(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向内凸起的凸环”)并设置密封片(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挡片”)、过滤片的方式以在杯内实现茶、水分离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杯体内层中下部设置环形凹槽并通过密封片和过滤片实现隔水功能并非涉案专利的发明点。

在等同认定上,不能因“被诉侵权产品杯体内层中下部亦具有向内凸起的凸环,玻璃挡片相当于下挡片且位于凸环上端,滤网位于凸环下端,且均能实现茶、水隔离的功能效果,而用烧结的玻璃挡片替代下挡片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就认定两者构成等同。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然均具有隔离茶、水的功能,但是:1.下挡片与凸环的连接位置和手段不同。

涉案专利下挡片系与凸环上端卡接;

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玻璃挡片与杯体内壁一体烧结形成凸环,位置并不在凸环上端,且与凸环并不存在卡接关系,而是烧结固定为一体。

2.过滤网与凸环的连接手段不同。

涉案专利的过滤网系与凸环下端卡接;

而被诉侵权产品的过滤网与凸环下端存有缝隙,并非卡接。

3.凸环的功能不同。

涉案专利凸环的主要功能在于向内凸起以卡接下挡片与过滤网,而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凸环系玻璃挡片与杯体内壁烧结而形成的连接部,并非用于卡接挡片与过滤网。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上述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相关技术特征虽然功能、效果基本相同,但手段并不相同,不构成等同。

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原审法院对等同特征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茶之恋杯业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刘明坤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刘明坤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刘明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童海超 审判员 徐 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炜 法官助理王晓琳 书记员孙航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154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徐 飞、童海超 法官助理:刘炜、王晓琳 书记员:孙航、沈靖博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4日 涉案专利 “隔离式泡茶杯”的实用新型专利 (ZL20152014****) 关 键 词 专利侵权等同特征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茶之恋杯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坤。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刘明坤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原判主文:一、被告山东茶之恋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刘明坤“隔离式泡茶杯”(专利号:ZL2015201****)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山东茶之恋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明坤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三、驳回原告刘明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律问题 等同特征的认定 裁判观点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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