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9021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系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峰区新源东布业,住所地,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南段豫北纺织大世界iv>经营者:刘治昌。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谢上友母婴用品店,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象嘴路**枫华府第小区****iv>经营者:谢上友。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被告文峰区新源东布业、长沙市岳麓区谢上友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长沙市岳麓区谢上友母婴用品店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对长沙市岳麓区谢上友母婴用品店起诉。
审 判 长 许朝阳人民陪审员 彭又红人民陪审员 易建辉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喻可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