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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嘉采棉机配件有限公司、塔玛塑料工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29号
案件名称浙江亚嘉采棉机配件有限公司、塔玛塑料工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亚嘉采棉机配件有限公司;塔玛塑料工业公司;新疆恒久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嘉采棉机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朱家站村(朱二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朱武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广,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塔玛塑料工业公司(TamaPlasticIndustry)。

住所地:以色列哈埃默克米什马尔基布兹。

代表人:亚伊尔·阿尔济;

尼尔·沙皮拉。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重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恒久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10小区****。

法定代表人:范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亚嘉采棉机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塔玛塑料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塔玛公司)、原审被告新疆恒久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和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知民初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亚嘉公司上诉称,塔玛公司系在恒久和公司住所地购得被诉侵权产品,因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新疆石河子市,本案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塔玛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塔玛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亚嘉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塔玛公司选择亚嘉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原审法院作为亚嘉公司住所地有专利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亚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刘晓梅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毛涵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29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刘晓梅、马军 法官助理:毛涵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28日 关键词 发明专利;

侵权;

地域;

地域管辖 涉案专利 一种包装材料的卷筒及包装方法(专利号:200380100224.X)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嘉采棉机配件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塔玛塑料工业公司(Tama Plastic Industry) 原审被告:新疆恒久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新疆恒久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亚嘉采棉机配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法律问题 地域管辖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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