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18438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系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晨晨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聚贤小区七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T。
经营者:王徐灿。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晨晨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晨晨便利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