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579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义学街1坊16-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YXT1K。
法定代表人:李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深荣硅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环观南路72-1创客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3442153D。
法定代表人:黄金凤。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深荣硅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