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2960号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路**(原鳌峰街道南侧、光明路东侧)宇洋中央金座16层05办公。
法定代表人:黄武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摩尼卡蛋糕店,住,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金牛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曾昭球。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摩尼卡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复杂、不易查明。
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该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