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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宏兴文具店、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74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宏兴文具店、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宏兴文具店;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7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宏兴文具店。

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涛社区胜利二街****。

经营者:杨锡渠,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美景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宏兴文具店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宏兴文具店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宏兴文具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宏兴文具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宏兴文具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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