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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玉民、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终6568号
案件名称杜玉民、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玉民;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郭艳军;李金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65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玉民,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英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锋刚,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郭艳军,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审第三人:李金珣,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上诉人杜玉民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郭艳军、李金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80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杜玉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杜玉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杜玉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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