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78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巡,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雨欣干果商行,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牛首镇新合作食品城**板房**。
经营者:谢贵红。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雨欣干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2020年7月14日,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襄阳雨欣干果商行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