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323号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
法定代表人:林荣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伟清、郭华梅,福建世礼(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东兰,女,汉族,1990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宁都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东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以其已与陈东兰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东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庄希文 审判员 王经艺 审判员 郑 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春燕 附注:主要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